《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学奖励办法(试行)
校字〔20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积极推进一流学科和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层次高、影响大、对于提高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研究成果。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获得的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和成果。
第二章 课题奖励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申报奖励
(一)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奖励0.5万元/项。
(二)申报山东省教育厅设立的本科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奖励0.2万元/项;申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奖励0.1万元/项。
(三)课题申报的认定,以在规定的限额内,经学校审核推荐,并通过各级主管部门形式审查为准。
第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奖励
(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奖励3万元/项。
(二)山东省教育厅设立的本科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立项,奖励1万元/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奖励0.5万元/项。
(三)课题的立项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通知为准。
(四)因课题自身原因,导致课题被出资方撤销者,应退回已发放的奖金。
第五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结题奖励
(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结题,奖励1.5万元/项。
(二)山东省教育厅设立的本科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结题,奖励0.5万元/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结题,奖励0.3万元/项。
(三)延期结题者,无奖励。
(四)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已经匹配经费的课题,不再给予奖励。
第三章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励
(一)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奖励1万元/项;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学校分别奖励100万元/项、50万元/项、30万元/项。
(二)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奖励0.2万元/项;获得奖励,学校按照所获奖金给予1:1配套奖励。
(三)对于成果申报的认定,经过学校审核推荐并通过各级主管部门形式审核为准。
(四)重复获奖的成果,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
第七条 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
(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校分别奖励2万元/项、1万元/项、0.5万元/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校分别奖励0.3万元/项、0.2万元/项、0.1万元/项。
(二)重复获奖的成果,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
第四章 高水平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奖励
第八条我校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责任作者),并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文,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奖励2万元/篇;在CSSCI学术集刊收录目录上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奖励1万元/篇;在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奖励0.5万元/篇。
(二)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类论文,奖励0.3万元/篇。
第五章 教材奖励
第九条 教材奖励
(一)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以出版为准,主编奖励3万元/种,副主编奖励1万元/种。
(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以出版为准,主编奖励1万元/种。
(三)重复获奖的项目,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
第六章 教育教学项目奖励
第十条 学校对以山东中医药大学名义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项目(包含重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团队、精品(在线)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在申报、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给予奖励。
(一)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项目奖励标准分别为:申报阶段1万元/项、0.3万元/项;通过验收1.5万元/项、0.5万元/项;评估优良3.5万元/项、1.5万元/项。
(二)通过验收和评估优良按最高奖励执行,不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面向一线教师,学校鼓励优质在线课程、优秀教学团队等教学改革与建设,遴选标准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每年11月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下发年度教学奖励申报工作通知,由项目组或个人填写相应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立项批准书、合同书、结题报告、论文论著、荣誉证书等原件),经所属二级单位和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奖金由项目(成果)负责人根据项目(成果)组成员的贡献和工作量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报所属二级单位和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涉及三所附属医院人员的各项奖励,由所在医院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因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被撤销的项目和成果,应追回奖金,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