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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7-05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落实《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和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建设一流学科和高水平中医药大学目标,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本专科、研究生、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教学成果均可申报我校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教学、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及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优先考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1.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考核评价方法、实验技术和教学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情感的发展,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 根据教育目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合作办学,开展教育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符合上述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可申请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三章 评审等级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申报成果在实践效果、理论水平、推广价值三方面的水平与成绩,分设特等、一、二、三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建树,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两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省内同类高校中处于领先水平,在国内或省内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提出自己的理论或发展和完善已有理论,经过不少于两年的实践检验,对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国内或省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学改革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经过不少于两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三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效果显著,经过不少于两年的实践检验,对的实际教学工作产生有效促进作用。

第六条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成果奖申报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必须是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作的学校正式在编人员,且在相应的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2.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是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者。

3.申报项目必须是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的实际教学成果。其中,优先评选列入校级及以上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立项并已结题的各项改革成果。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奖励

第七条教学成果奖实行逐级申请、推荐制度。一般程序是:

1.项目组或教师个人申请,填报申报材料。

2.成果申报所在部门组织初审,对同意向学校推荐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学校。

3.教师发展中心为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定获奖成果及等级,并报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4.获得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将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五天内为成果异议期。在异议期内有异议的成果,学校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将取消该成果获奖资格。

5.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6.被评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方能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申报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并提交的材料有:

1.《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2.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报告,重要支撑材料;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教材。

第九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四学年评奖一次。

第十条对获奖教学成果,学校授予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业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者皆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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